根据公司细则,股本重组产生的每股新股份彼此间在所有方面均享有同等地位;及拆细产生的每股新可换股优先股彼此间在所有方面均享有同等地位。
经初步测算,本次交易整体上预计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上市。
“卖给我的鸡苗都死了!他们伪造印章,这是犯罪!”
一场鸡苗买卖牵出伪造公司印章争议。印章是真是假?当事人申请立案监督背后,真正的诉求是什么?如何真正消除隔阂,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近日,记者从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检察院了解到,该院在办理一起涉企案件过程中,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2023年7月,养殖户陈某某为购买鸡苗,与A公司签订了《鸡苗购销合同》并支付3.2万元,但鸡苗买回后却大量死亡。对鸡苗质量有所怀疑的陈某某发现,合同上的印章有问题——A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是“曲靖A有限责任公司”,但合同上印有的公章文字是“曲靖A有限公司”,缺少“责任”两个字。陈某某认为A公司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经调查了解到,A公司使用的“曲靖A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戚某某于2023年5月刻制,不存在伪造公司印章的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陈某某不服不予立案决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公安机关均维持原决定。
今年3月,陈某某来到马龙区检察院,申请检察机关对A公司涉嫌伪造公司印章一案进行立案监督。
马龙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由该院检察长付丽萍包案办理。
根据付丽萍提出的办案思路,该院检察官调阅侦查卷宗进行全面审查,听取申请人意见并与侦查人员会商沟通,还调取了A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并要求公安机关对A公司同期与他人签订合同使用公司印章的情况进一步补充侦查。
经调查核实,A公司工商登记名称为“曲靖A有限责任公司”,戚某某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后给公司刻制了一枚木质印章,使用后发现质量不好,遂又重新刻制了一枚印章,但是刻制店漏刻了“责任”两个字。此后,A公司使用“曲靖A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与其他8人亦签订了鸡苗买卖合同并实际履行。综合上述情况,马龙区检察院认为A公司不存在伪造公司印章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系因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如果检察机关简单作出不支持陈某某立案监督申请的决定或者告知其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并不利于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办案检察官刘桂仙介绍。
为从根本上化解矛盾,4月24日,马龙区检察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付丽萍与当事人一对一沟通,围绕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就该案涉及的刑事案件罪与非罪、民事合同纠纷诉讼程序等开展释法说理,促使双方理性提出诉求。
“我自愿与A公司和解,请求撤回立案监督申请。”“我愿意返还陈某某购买鸡苗款并给予适当补偿。”最终,在检察机关引导下,陈某某和A公司负责人达成和解协议。所有款项当场履行完毕后,陈某某撤回立案监督申请。
办案期间,检察官实地走访了A公司原来所在的工业园区,发现了一些涉企问题线索,遂主动与工业园区管委会开展座谈,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用工等方面的情况及司法需求,就加强园区企业依法管理进行专题交流,并向管委会提出加强走访、建立涉企纠纷台账、加强法治宣传等意见建议,得到管委会的认可。目前,相关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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