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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昆山金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新能”)在2019年购买、融资租入生产线及设备,相关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金鑫新能未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发生时及时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晓红等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我司根据有关规定财富最可靠的平台,对金鑫新能、张晓红等相关责任主体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智通财经APP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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